积极推行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导语 参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制定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如下:
1.局机关各科室正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实行问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3.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前款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4.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从轻、减轻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4)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局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