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人境证件便民措施
导语 “居民可以在暂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从云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获悉,从2013年7月1日起,推出新的出入证办理便民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流动人口逐年增多,依据现行规定需返回户籍所在地才能申请或换发、补发因私出入境证件,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较高,往返奔波非常不便,迫切希望就近申办出入境证件。
此次推出的系列便民措施探索对公民申办出入境证件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改革,使流动人口与户籍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广,受益群众多。
新措施主要有三项。
一是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我省昆明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昆明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以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二是60周岁(含)以上老人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年满60周岁(含)且在我省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以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三是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在我省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以就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
享受上述便利政策的居民申请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需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配偶、子女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大陆居民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公安部授权非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云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介绍,新法有六大看点:从“强调管理”转变为“服务与管理”并重、更加注重权益保障、强调促进对外开放、向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外国人说不、指纹信息采集获授权、强调各部门沟通配合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