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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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定居须知
时间:2007-11-24
一、赴港澳定居条件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应怎样办理申请手续?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应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并履行如下手续:
(一)提交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2份(表上须贴规格为33×48mm的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交验定居港澳地区亲属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1、国家公职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出具意见,分管领导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领导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分管领导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除夫妻团聚和继承遗产类,其余的还须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邀请信函(或面见港澳关系人)。邀请信函须经过我国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公证。
(六)夫妻团聚类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原件和影印件。
若属再婚的须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有子女一同申请的,还须提交子女生父(或生母)同意其赴港澳地区定居意见。
(七)内地子女前往照顾无依靠父母的,还须提交其父亲或母亲定居港澳身边无子女的证明材料;此外,申请人有兄弟姐妹的,还须提交其兄弟姐妹同意其前往港澳照顾其父(母)的意见。
(八)内地无依靠老人和儿童投靠港澳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还须提交内地无依靠的证明材料。
(九)继承产业的,还须提交港澳司法机构认为其直系亲属的产业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定居才能继承的有效法律文件。